关于征求香菇酱产品能否添加食品添加剂红曲米批复的通知关于征求香菇酱产品能否添加食品添加剂红曲米批复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6-30 点击:1318

发布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6-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香菇酱产品能否可以添加红曲米的请示》(丽市监[2017]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红曲米可以在“腌渍的蔬菜”(04.02.02.03)中按生产需求适量使用,不得在“食用菌和藻类”(04.03)和“食用菌和藻类罐头” (04.03.02.04)中使用。而浙江百兴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菇酱》(Q/BXG0002s-2011)中,引用标准为《食用菌卫生标准》(GB7096)和《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GB7098),按照该标准生产的“杏鲍菇什锦”和“香菇酱”企业自身确定归类为“食用菌和藻类罐头”,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红曲米。

  二、其他菇酱类产品能否使用食品添加剂红曲米,应根据企业执行标准及产品工艺进行判定。

  特此答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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