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6-20 点击:860

发布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6-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 2017 年6 月23 日 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张钰 尹辰 029-62288340(传真)

  电子邮箱: 314971041@qq.com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 年6 月13 日

  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风险分级管理。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食品销售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制定本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分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食品类别、生产经营者规模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合理划分风险等级评定事权划分;确定本级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管理档案。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本级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管理档案。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受众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确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总分值为100分。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A级风险:分值为0-25(含)分;

  B级风险:分值为25-35(含)分;

  C级风险:分值为35-50(含)分;

  D级风险:分值为50分以上。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评定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风险分级评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分值由风险分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追溯信息等,对照《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见附件1)自动确定。

  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对食品生产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评价,应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特殊食品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保健食品应考虑委托加工等情况;食品添加剂应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评价参照《动态风险因素评价分值表》(附件2)

  第十三条 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动态风险分值时,应当通过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结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进入现场按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确定。

  现场评价时,应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1个等级;存在下列情形两者(含)以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2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被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属实3次(含)以上,或者通过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以及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七)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低1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

  (二)取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

  (三)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质量安全奖励或者列为总局、省局先进试点、示范项目的;

  (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追溯体系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分值与动态风险因素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风险等级。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基础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其最终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通过系统生成《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存档。

  第十八条 新开办食品生产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在企业取得合法资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十九条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中检查项目分为重点项和一般项,重点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风险等级不得划分为A、B级。

  停产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评定风险等级为D级。

  存在否决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评定风险等级为D级。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乳制品生产企业初次评定风险等级一般为D级,三年后可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情形应当先行立案查处,并根据处罚结果确定是否动态调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风险等级是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的重要依据,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频次应高于较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A级风险每年1次;B级风险每年1-2次;C级风险每年2-3次;D级风险每年3-4次。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档案,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的企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及其他管理措施,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具体监督检查频次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管理计划和信用评级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风险信息,及时排查、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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