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的通告(2017年第4号)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6-19 点击:1522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6-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7年第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备案与注册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17年第68号),我局自即日起启动保健食品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本市辖区内已取得含保健食品范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国产保健食品原注册人。

  二、备案受理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中心。

  三、备案网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bjba.zybh.gov.cn)。

  四、备案程序

  1、获取备案系统登录账号

  申请人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bjba.zybh.gov.cn),阅读《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备案人使用手册》,按照使用手册指引,填写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获取登录账号。

  2、备案信息填报和提交

  备案人通过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逐项填写备案人及申请备案产品相关信息,逐项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附带条形码、校验码的备案申请表、产品配方、标签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等,连同其他备案材料,逐页在文字处加盖备案人公章(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公证文书、证明文件除外)。

  备案人将所有备案纸质材料清晰扫描成彩色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后提交。

  3、发放备案号和存档

  保健食品备案工作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备案、网上自动生成备案号及备案凭证,备案申请人可通过系统自行打印凭证。备案人应当保留一份完整的备案材料存档备查。

  备注:本市颁发的包含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中,如有相关保健食品已由注册转备案的情况,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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