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新食品原料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规定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7]21号)

更新时间:2017-05-02 点击:1245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4-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食品发[2017]2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现就修订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00号)要求,在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中,删除需要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文公证、验证试验的有关条款。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