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7-04-27 点击:1665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4-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发[2017]1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以下简称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相关标准审查工作,经商相关部门,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进口无国标食品的范围

  进口无国标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由已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以及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情形。

  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二、规范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相关标准审查职责和程序

  (一)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机制和流程,开展进口无国标食品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二)审查程序。

  1.申请资料的提交。申请进口无国标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2.初审及征求意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属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申请资料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网址:www.cfsa.net.cn)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30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反馈意见的整理、汇总。

  3.技术审查。征求意见截止后,根据审查需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选择相应的专家,承担具体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有关技术机构的专家共同参与审查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认为待审标准符合要求的,提出指定暂予适用相关标准的审查意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予适用的理由并告知申请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4.报批和发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将技术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通过后,发布暂予适用标准。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文件即行废止。

  5.复审。有证据表明进口无国标食品其安全可能存在问题或所执行的标准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已发布的进口无国标食品的适用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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