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农村集体聚餐中毒死亡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16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7-01-24 点击:1041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1-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1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三道通镇二村村民祁某在镇内“人和酒家”举办婚宴,酒店误将无标识甲醇燃料当作散装白酒提供给客人饮用,造成3人死亡。2016年12月29日,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李家河镇回龙村村民谭某邀请附近村民聚餐,饮用从当地集市购进的无色燃料酒精,造成3人死亡。以上2起事件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均为误将燃料甲醇当作白酒饮用造成的甲醇中毒死亡事件。2016年12月18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金碑乡庙娅村鲁某举办丧宴,误将白色晶体(亚硝酸钠)当作食盐使用发生亚硝酸盐中毒事件,造成30人中毒,2人死亡。

  春节临近,农村餐饮消费进入高峰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6〕170号)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农村餐饮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

  一、加强散装白酒经营的监督检查。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要求,依法查处白酒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严厉打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白酒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餐饮单位自酿酒(含传统泡酒)应明示自酿酒原辅料及加工原料相关信息,自酿酒只限于本店销售,不得在本店外销售。

  二、加强农村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以农村餐饮服务为重点,以肉制品、酒类、调味料等为重点品种,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和原料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禁食品经营者购进和使用无合法来源或不可溯源的食品和原料。

  三、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规范指导。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要求,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所饮用酒类产品的检查,提醒广大农村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隔离贮存非食用原料及危险化学品与食品,防止因误饮误食误用造成人员伤害事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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