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4-甲基-5-(β-羟乙基)噻唑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19号)

更新时间:2016-08-23 点击:1501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10-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1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函》(闽食药监食生函〔2015〕99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4-甲基-5-(β-羟乙基)噻唑与5-羟乙基-4-甲基噻唑是同一种物质,为食品添加剂。该产品的质量规格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制定过程中。请你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该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及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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