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过渡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吊销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86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6-02-16 点击:1651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2-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8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婴幼儿配方谷粉是否允许分装等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文[2015]28号)收悉。文中提到过渡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吊销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食品生产者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时,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涉及的相关产品类别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持有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需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时,由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者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时,如果应当吊销证书的产品类别涉及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则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持有的新版证书继续有效;如果应当吊销证书的产品类别涉及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则由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持有的旧版证书继续有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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