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批次花生油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9号)

更新时间:2016-01-26 点击:1100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1-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6年第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2015年10月至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花生油开展了国家专项监督抽检,抽检样品200批次,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198批次,不合格的样品2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为:维维粮油(正阳)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一级花生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信阳尚万佳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级压榨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对上述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企业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彻查问题原因、全面整改,对相关企业依法调查处理。调查整改情况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花生油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2.花生油专项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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