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45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5-12-04 点击:1737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11-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4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低聚果糖产品生产许可分类单元的请示》(冀食药监〔2015〕4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和《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775号),低聚果糖可作为普通食品,归入“其他食品”类别实施生产许可管理,按照《低聚果糖》(GB/T 23528-2009)执行。GB/T 23528-2009适用于以蔗糖为原料,或以菊芋、菊苣等植物根茎为原料制成的低聚果糖。

  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织制定《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标准发布实施前,仍按现行标准及原卫生部公告的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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