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

更新时间:2015-08-05 点击:1561

发布单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7-29
失效/废止日期: 2017-05-22
发布文号:安委办[2015]14号
实施日期: 2015-07-29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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