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咖啡因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9号)

来源: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5-03-06 点击:3703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2-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咖啡因生产许可问题的请示》(皖食药监审函〔2014〕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咖啡因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咖啡因生产企业,不管其生产的咖啡因是用作药品原料还是食品添加剂,都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批准文号和定点生产资格方可生产。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请你局加强对咖啡因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非法生产咖啡因。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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