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工作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1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4-09-19 点击:2263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9-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生〔2014〕1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料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22号,详见附件),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其质量规格应符合该品种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29938-2013)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料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2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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