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食流[2014]26号)

来源: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4-03-05 点击:786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4-03-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食药监食流[2014]2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食品日常监管工作,及时消除食品消费风险和隐患,切实保障农村广大群众食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把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当前,农村食品市场仍然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经营假劣食品、仿冒知名品牌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等问题突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从我省元旦春节期间组织的流通环节重点食品监督抽检、肉制品监督抽检和2013年评价性抽检结果来看,部分市农村流通环节重点食品质量合格率偏低,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近期我省主要媒体舆情信息反映,农贸市场、传统庙会地方风味食品、学校周边的食品店、小摊贩及儿童食品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全省农村市场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食品市场存在问题的严峻性、长期性、复杂性和顽固性,本着让广大农村地区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重点部署、长抓不懈,集中力量抓好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实施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当前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严格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认真做好农村食品经营主体许可管理工作

  要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质监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餐饮〔2013〕207号)要求,继续按照现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和信息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特别是农村市场食品流通经营主体经营状态及有关数据进行全面清查、分析,及时清理和纠正不合格市场经营主体信息,排查安全隐患。依法强化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准入管理,加大经营条件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落实主体退出机制。及时研究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针对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经营监管实际,试点探索无许可条件下的经营监管制度。

  三、突出监管重点,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各市要根据辖区内农村食品流通经营特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深入梳理分析监管风险,集中时间和力量,有针对性的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下决心取缔一批违法经营业户,整顿一批面向农村的食品批发市场,严惩一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一)对农村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进行整治。以儿童食品为重点,全面摸清辖区内农村学校及周边食品店、食品摊贩底数、经营规律和存在问题,主动出击,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对学校及周边销售“问题五毛零食”、魔爽烟、仿冒产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净化学校周边食品市场。

  (二)对农村食用农产品市场进行整治。重点针对农场集贸市场和农贸市场,以国家禁用农兽药残、瘦肉精、非法保鲜剂为重点,开展日常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依法明确、落实和追究市场主办方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责任。

  (三)对农村食品摊贩进行整治。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明确与城管部门食品摊贩监管界限,重点抓好集中交易市场、学校周边等固定场所经营的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四、把住市场准入,努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实际,以强化供货源头监管为目标,在加强日常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食品供货商经营信息备案管理,减少索证索票环节,落实好食品经营自律标准。借鉴有关市食品批发商电子信息系统试点做法,指导县级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开展食品供货商经营监管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以供货商备案管理为突破口,探索食品供货环节信息化管理模式,合理构建供货商、零售商分级管理机制,全力保障农村食品市场主渠道安全,严厉打击假劣食品、仿冒食品和来源不明食品销售行为,坚决遏制上述食品进入我省农村市场。

  五、立足社会共治,打牢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各地基层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选聘和培训工作,广泛收集和分析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信息,提高辖区食品流通监管风险预警防范水平。组织媒体和乡(镇)、街(办)基层政府组织加大对食品安全常识、食品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宣传,引导农村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和鼓励农村消费者关注和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群防群治格局,确保农村市场食品安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3日

  附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当前,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正在有序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也正在按计划进行修订。为保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过渡期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经征得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进展情况,依法履职,衔接好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来由质监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统一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自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后,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同时,继续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没有到位的地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由目前承担许可证审查发放的机关继续履行许可管理工作。

  二、继续按照现行许可管理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做好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

  为保持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到位后,继续按照质检和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同时,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经营许可工作,除按照上述规定外,同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一并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

  三、严肃发证纪律,严格规范许可审批行为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严格过渡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从严把握条件,严禁降低许可标准、放宽许可要求。认真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走过场”,严格确保许可质量。严禁借调整改革期间突击许可、“搭车”上路,严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异地转移。

  四、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许可管理工作的相互衔接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质监、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生产及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承前启后,依法做好许可管理工作。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加强工作协调,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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