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2013年第104号联合公告)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3-08-13 点击:1050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3-07-22
失效/废止日期: 2017-07-14
发布文号:2013年第104号联合公告
实施日期: 2013-07-22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2013年7月9日,蒙古国工业与农业部向OIE紧急报告,7月4日至7日,巴彦乌勒盖盟(Bayan-Ulgii)的2家农场发生口蹄疫,血清型尚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有417头牛、280只绵羊和614只山羊,其中15头牛发病,发病动物已被销毁。诊断性质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蒙古国进口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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