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安[2013]49号)

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3-08-07 点击:537

发布单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3-07-09
失效/废止日期: 2013-09-10
发布文号:青食药监安[2013]49号
实施日期: 2013-08-01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商务、经贸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及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13]27号)要求,及时排查全省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隐患。现将开展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大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此次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大检查分三个阶段实施。

  自查阶段(8月1日—8月5日)。各监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大检查自查工作,并以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为重点,全面开展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

  检查阶段(8月5日—8月31日)。各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

  同时,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协调省卫生和计生委、省质监、工商、经委、商务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由一名副厅级领导带队,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就各地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大检查工作,将邀请省内相关媒体全程参与,接受媒体监督,对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总结阶段(9月1日—9月5日)。各类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各监管部门根据自查和检查情况,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二、工作重点

  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加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加工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严格落实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操作流程,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药品安全的培训教育。

  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业食用原料购买、运输、储存、加工及留样等过程监管,严查索证索票制度和加工制作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严查餐具清洗消毒和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情况。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查力度。重点检查药品企业生产资质、加工工艺、检验能力、原料购进、包装材料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卫生和计生部门全面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做好风险监测异常数据的评估和通报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质监部门依法加强和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两超一非”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开展食品市场的清理整顿,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销售“三无”、过期、假冒伪劣食品以及其它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商务部门做好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严格屠宰行业准入,依法清理整顿现有定点屠宰企业;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定期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执行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严肃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注水畜禽、病害畜禽,出厂(场)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做好流通领域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药品购销管理,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省经委牵头、多部门配合,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发挥食品行业协会作用,形成政府主导、协会配合、企业落实的诚信建设工作新格局。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开展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大检查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全过程、全覆盖督查、检查、抽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把大检查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暗访,不发通知、不打招呼,加大检查工作力度,直插基层、直奔现场。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解剖麻雀式”的检查,对基层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发现问题当场查处、现场警示。要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逐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严防重大事故,预防一般事故,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大检查期间,各监管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沟通、协调配合,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食品药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安全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求真务实,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加强大大检查期间的工作信息报送力度,工作动态随时报,各地于8月15日前和9月10日前分别将督查阶段工作小结和大检查总结(含检查项目表和暗访表)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王菲

  电话:09718865625

  附件:1.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大检查项目表

        2.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安全大检查暗访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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