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答复(农办政函[2013]44号)

来源: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3-08-05 点击:1575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3-07-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政函[2013]4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北京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法律解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请示》(京农文〔2013〕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养殖者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自行配置的饲料,无需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但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饲料。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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