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许办[2007]11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457

发布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7-03-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全许办[2007]11号
实施日期: 2007-03-1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香料香精审查部、发证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香料香精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保香料香精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现对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产品种类

  实施生产许可的香料香精包括食用香料香精和日化用香料香精。其中日化用香料香精具体包括化妆品用、餐具洗涤剂用、香皂用、神香用等品种;食用香料香精具体包括食品用、烟用、饲料用等品种。

  二、管理模式

  按照“三种情况,两个渠道”的管理模式,对于只生产日化用香料香精的企业,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对于生产食用香料香精,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对于既生产食品用香料香精又生产日化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也全部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该类企业生产的日化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许可编号、审查内容等要求与食用香料香精相同,总局将在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工作要求

  各省局要严格坚持方便企业、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积极向有关企业宣贯“三种情况,两个渠道”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全许办明确的管理方式,明确食用香料香精和日化用香料香精的受理、审查等管理流程。香料香精审查部要按照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只生产日化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进行审查,将审查材料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实施细则对生产食用香料香精和既生产食用香料香精又生产日化用香料香精的企业进行审查,将审查材料报送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对同一家香料香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工作,要严格坚持一次申报,一次审查,一次检验,发放一张证书。

  四、过渡办法

  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在总局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之前,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工作,已经发放的香料香精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总局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实施细则出台后,企业生产许可证未到期的,继续有效。有效期满或新建企业的,应当按照“三种情况,两个渠道”的管理模式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香料香精审查部要从加强香料香精质量安全、规范行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要求,做好香料香精产品各项生产许可工作。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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