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917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1-09-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实施日期: 2011-09-0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来函中描述,大豆蛋白肽其特征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相吻合。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卫生部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根据卫生部门批准结果,再进一步确定其监管的归属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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