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柿饼制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780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502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1-06-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1]780号
实施日期: 2011-06-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柿饼制品是否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请示》(冀质监函〔2010〕70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的生产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利用新原料从事食品加工,首先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相关管理规定。

  关于食品归类问题,原则上按其生产工艺及原料属性对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食品归类进行划分,如果对照细则无法界定食品类别,可以归入其他食品进行管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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