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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解析

来源:食安通 发布时间: 2019-01-14 点击:1350

  一、定义

  食品召回一般分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食品生产者或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主动召回;

  食品监管部门对胃按相关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责令召回。

  二、与召回易混淆概念

  (1)回料

  即工艺回料,至工艺原因造成的重回生产线或重回上一生产阶段的现象。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料头、料尾重回生产线,半成品、各种原因停机造成的停留原料重新加工等。

  (2)返工

  即不合格品返工,至生产结束后将未出厂的不合格产品重围生产线,包括包装出现错误需要重新包装、在出厂检验或生产线监控汇总发现水分等指标不合格但可经过重返整段生产线或部分工段通过工艺纠正缺陷,是产品成为合格品。

  (3)调货

  即不同销售区域或经销商调换货品,指合格产品出厂到达某一经销商仓库后,应销售不畅、脱销、发货错误等原因,生产企业将特定产品虫某一经销商处取回改发至另一处经销商。

  (4)撤回

  即出现非食品安全问题返厂。包括两方面,以方面指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合格的终产品出厂后,因五六或经销商贮存的不当等原因而出现包装破损、水分超标、颜色差异等质量缺陷,或者在产品出厂后才发现标签不合格而需要改贴等情况后,有企业主动从经销商处撤回产品并进行评估后进行相应处理;二是指不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适配原辅料生产企业,出厂的产品因出现质量缺陷、下游产品调整等原因而有生产者主动或按使用者要求而撤回产品,经生产企业评估后采取纠正质量缺陷、改作他途或无害化等相应处理。

  (5)召回

  即食品召回。是指《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的国家强制食品退市的行为,退市食品包含两方面,一是指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已经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该类食品无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均应尽快从市场上回收,对回收食品应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理;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风险的食品,如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标准等情况,对该类退市食品,应在评估后采取补救措施。

名称 现象 时间段 备注
回料 工艺回料 生产进行中 料头、料尾、半成品、停机留料等
返工 不合格品返工 生产结束后重回生产线,未出厂 工艺返工、换包装、加贴标签等
调货 不同销售区域调换货品 出厂后 已出厂在经销商处的合格品
撤回 出现非食品安全问题返工 出厂后 质量缺陷,例如水分、包装、标签等
召回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出厂后 退市食品包含: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回收食品,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等危害人体健康等食品,涵盖范围较为复杂

  三、召回流程

  (1)调查

  1.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2.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3.食品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比例;

  4.可能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的区域和范围。

  (2)评估

  1.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2.该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3.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4.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3)定级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确定召回范围和方式,实施召回。

 

  1.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2.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3. 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4)发布

  自确认食品应当召回之日起,应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信息发布的层面包括:

  1.批发层面:指召回延伸程度达到进口商、批发商的召回行动;

  2.零售层面:指召回延伸程度达到零售商的召回行动;

  3.消费、使用层面:指召回延伸程度达到消费者或使用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处的召回行动

  食品生产企业可根据不安全食品的调查和评估报告确定召回信息发布、停止销售、消费通知发布的层面。根据食品销售台账,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安排召回实施人员,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各种通讯方式通知食品销售的各个层面,主动对不安全食品实施控制,以避免其产生持续性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交召回计划。随着召回工作的开展,还应向食品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食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可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四、食品召回计划编写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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