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媒体中心 › 食品网上交易如何管?

食品网上交易如何管?

来源:食安通 发布时间: 2017-08-07 点击:902 作者:刘钢 四川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快速发展,我国涌现出大量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如:美团外卖、百度外卖、饿了么等餐饮服务公司,还有部分入网食品经营者专门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如冷吃兔、冷吃牛肉、冷吃鸡翅、豆花蘸水等自己制作加工的食品,其市场销售量大,生意火爆,交易活跃,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丰富了饮食文化内涵,但网上交易食品如何管?如何确保入网销售地方特色食品的质量安全?如何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行为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亟待制定出台一系列切合实际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

2016年10月1日,作为部门规章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药总局令第27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二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三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四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五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三种形态。如果食品经营者需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则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食品要求

一是网络订餐,送货上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台统一的《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办法》,只有部分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已出台了一些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文件,如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入网餐饮单位应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食品加工;送餐品种不应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送餐时间应严格控制在食品加工完成后2小时内的安全时限内送达;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应标示食品加工完成的时间和食用时限;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直接入口的食品应使用清洁、完好、健康无污染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等,但这些规定只停留在文件上,缺乏法律效力,导致监管力度不够,效果不佳,特别是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热食类食品在包装标识、卫生安全保证措施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还没有统一和规范。

二是自行加工,网上销售。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制作加工独具风味的地方特色食品,如冷吃兔、豆花蘸水等,味道鲜美,特色明显,很受消费者青睐,在经过简单包装后通过入网预约向消费者出售,由于其包装材料、标签标识等没有统一规范的规定要求,一旦上网销售就会被职业打假人举报为"三无"食品,强烈要求监管部门对此类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而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既然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那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的冷吃兔、冷吃牛肉、冷吃鸡翅、豆花蘸水等特色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标签上应该如何标注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此类特色食品只需在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制作加工时间、食用时限、保质期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以及入网食品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即可。

食品销售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食品要求

一是实体门店,网络销售。具有实体门店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一般以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为主,如果通过网上销售除预包装食品外的散装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装上的标签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标签标识的标注必须合法,特别是该批散装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属于必须标注的强制性规定,只有标注齐全,才能追根溯源,以证明该批散装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将被依法查处。如果此类散装食品销售者需要通过网络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方面可与取得相关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合作,签订合作协议,从该餐饮服务单位进货进行网上销售,并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清楚特色食品来源等即可;另一反面也可与取得相应许可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处签订合同采购地方特色食品,如冷吃兔、冷吃牛肉、冷吃鸡翅、豆花蘸水等,并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清楚来源等也行。

二是前店后场,入网经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在实体门店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但包括有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经营项目,其在门店后场制作加工冷吃兔、冷吃牛肉、冷吃鸡翅等特色冷食类熟食散装食品,如果需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其容器或外包装上的标签如何标注才算合法呢?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需要在该批冷食类散装熟食的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加工时间、食用时限、保质期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以及入网食品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即为合法,而没有必要强行要求其按照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来进行标注。

三是制作加工,依法备案。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个体工商户这类市场主体在实体门店进行食品销售,并属于前店后场的经营模式,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该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后场制作加工冷吃兔、冷吃牛肉、冷吃鸡翅等特色风味的散装熟食,如果进行简易包装则称为"简易包装食品",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简易包装食品"是指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标注的食品,而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同时,要求简易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由于此类特色食品并非生产企业生产出厂,因此这里指的"生产日期"就应该理解为"制作加工日期"。

目前,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两种类型均存在通过网络销售自己制作加工的食品情形,特别是销售的地方特色食品究竟如何管?其容器或外包装上的标签究竟应该标注哪些内容?是否执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如何保证其质量和卫生安全?则成为了最大的争论焦点,必须依法统一规范,及时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
 

本文关键词: 网络食品 监管 生产经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