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媒体中心 › 查处案件必须厘清食品安全标准

查处案件必须厘清食品安全标准

来源:食安通 发布时间: 2017-08-04 点击:693 作者:刘钢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食品安全大数据平台,动态监测食品安全,重点加强了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样检验,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通过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及时开展后处理工作,有效保障食品安全。但对于抽样食品所依据的检验标准和出具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必须进行正确分析和综合研判,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才能依法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正确理解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食品标准。

食品标准是为适应科学发展和合理组织生产的需要,在食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等方面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食品标准按效力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源于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其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对食品安全标准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可见食品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不属于同一个概念,食品标准包含有食品安全标准在内,食品标准中的强制性指标,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的指标基本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围。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其内容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添加剂、营养成分、标签说明书、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等八个方面,可分为四大类,即:通用标准(基础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等。

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制定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可制定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但必须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概念首次在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出现,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根据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的规定,食品卫生、质量、行业等标准必须进行整合,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截至目前,经过整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公布了1000项左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仍然有大量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还没有整合,可见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属不同的概念,当前我国还处于多种食品标准共存的时期。

正确解读食品检验标准和检验报告

由于食品标准包含于产品标准之中,目前查处食品案件的依据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执法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必须认真解读其检验报告,弄清其依据的是什么"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和判断的,从而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查处案件。

对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对照抽样单和相关标准仔细阅读并正确研判,一是品名、规格、包装、数量、被抽样单位等是否与样品和抽样单一致;二是检验机构引用的标准有哪些,是否现行标准,标准范围能否涵盖所抽检品种;三是注重不合格指标,因同一个指标可能会在不同的标准中存在,优先选择强制性标准或者通用(基础)食品安全标准中的指标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判定;四是优先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慎用推荐性标准;五是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少用《产品质量法》、慎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要深刻理解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一概而论,机械套用法律和法条,在确保执法工作严谨科学和准确高效的前提下,做到情理法兼顾。

正确适用法律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标识标准。抽样检验的食品已经有食品安全标准,但该食品所标识的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经送食品检验机构按照该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其各项指标项目又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却不符合该食品标识的执行标准,应定性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无食品安全标准经检验不符合标识标准。抽样检验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经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该食品标识的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等执行标准,应定性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无食品安全标准经检验不符合推荐性标准。抽检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该食品标识的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经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应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指导。

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抽样食品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或《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应定性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或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快检结果与行政处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其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综上所述,对于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案件,应分清其检验检测的依据,如:国标(GB和GB/T)、地标(DB和DB/T)、行标(SB和SB/T)、企标(Q/……)等,严格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认真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案件。
 

本文关键词: 食品法规 食品标准 抽样检验 快速检验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