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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复配食品加剂的解读

来源: 食安通 发布时间: 2017-04-12 点击:2025

复配食品添加剂不仅可以提高食品添加剂的应用技术,还可以有效的防止滥用食品添加剂。可以说复配食品添加剂是行业发展的方向。食安通为大家整理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的相关内容。

背景

单一的食品添加剂,通常达不到食品生产的要求,例如,增稠剂卡拉胶,要达到果冻的生产要求,必须要和魔芋精粉,配合在一起,才能达到保水的效果。

优势

复合食品添加剂比普通食品添加剂具有明显优势,主要表现在:

(1)使各种单一食品添加剂的作用得以互补,从而使复合产品更经济、更有效;

(2)使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效力得以协同增效,从而减低其用量和成本;

(3)因为单一的食品添加剂用量减少,从而减少了它的副作用,使产品的安全性得以提高;

(4)使食品添加剂的风味得以互相掩蔽、优化和加强,改善食品的味感;

(5)使食品添加剂的性能得以改善,从而可以满足食品各方面加工工艺性能,使之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使用。

定义

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指的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例如食用香精就是复合食品添加剂。

辅料是指: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命名原则

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

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食品类别”+“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基本要求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三、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四、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五、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六、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标签说明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生产许可证编号;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9)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10)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意: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一、如果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化学反应,生产新物质,那么,这种复配添加剂就不符合通则要求的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定义,就不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要求,不能适用于GB26687-2011;

二、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a指企业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各原辅料之间不发生化学反应,而不是到最终食品中起反应和作用;

b其次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长时间的贮存过程中会有变化,这就与通则规定的生产过程中的变化不同了。时间长了,各种化学变化都会有,一般地,这种缓慢的化学变化是可控的,产物是明确的,不会威胁健康;

c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各种原辅料生产过程中也可能会与外界的氧、水发生化学反应(如维生素的氧化、无机盐的吸水等)但这些反应均较为缓慢,处于可控范围,不应认为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新物质;

三、部分复配食品添加剂可能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反应,产生微量的物质,但应该注意这些物质不一定是新物质,如部分酯可能会水解,但其水解产物本身就在该酯类物质(由于产品不是100%纯品)中存在。

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和相关规定。

一、指明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应在GB2760中;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最终食品品种应与所用单体允许的使用范围一致,是他们的交集部分;

三、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各单体的配比与推荐的最大使用量的乘积不得超过其规定的最大使用量;

四、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的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相关标准、法规

《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10月1日实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问题需要遵照《安全法》中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企业要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必须采购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品等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食安通(www.eshian.com)标准解读功能针对GB26687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以视频教学的模式将标准简介、标准条文解读和标准的应用分析给大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添加原则,依据GB2760,食安通(www.eshian.com)“食品添加剂”通过添加物质和产品名称两种方式,判定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是否合乎规定。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进入食品添加剂判断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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