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食安通 发布时间: 2015-12-21 点击:4884
项目 | 典型问题 | 技术要求 |
基本要求 | 1、不在豁免标示范围内的产品未标示营养标签。 |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条第(八)项。 |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虽然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但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如腐乳类、酱腌菜、酱油、酱类、复合调味料、冰糖茶等)的预包装食品未标示营养标签。 | ||
3、营养标签未标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 3.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 |
强制标示内容 | 1、营养标签未标示完整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
2、当标示其他成分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未标示得更加醒目。 | ||
3、对等营养素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未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
4、使用氢化油和部分氢化油,及以其为原料的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代可可脂等食品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 |
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 1、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不符合标准规定。 | 6.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
2、能量kJ写成KJ。 | ||
3、实测得出的营养成分含量数值小于等于规定“0”界限值时未标示为0。 | ||
可选择标示内容 | 采用删改、添加和合并等形式修改功能声称用语。 |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
营养标签格式 |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字号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 B.2.6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格式规定:“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
能量及其计算 | 标示的能量与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能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加和值不相等。 |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第二十三条对能量及其折算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