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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检查措施你了解吗?

来源:食安通 发布时间: 2015-11-23 点击:1115

食药全面接手食品行业终结九龙治水的局面,自此食药就是食品行业,食品添加剂行业等众多企业的带头大哥。可是食药毕竟是官,企业终究是民,自古以来官管民,那么大家都知道食药部门都有哪些合法的监督检查手段吗?只有知道食药有哪些合法的监督检查手段,我们才能更好的进行配合,做好应尽的义务,还能维护好我们的切身利益。

一、现场检查

食药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如相应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是否齐全,生产经营环境是否符合法规标准,是否生产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是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食品安全问题扼杀于摇篮之中,防范于未然。作为安分守己的善良百姓,我们应该积极配合食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应以各种理由拒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更不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否则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作为善待人民群众的好公仆,进入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避免影响生产经营者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二、抽样检验

食药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如包装标签内容是否准确齐全,菌落大肠等微生物是否超标,添加剂使用量是否合理等检验内容。抽样检验是指借助数理统计与概率论的基本管理,从成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随机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检验,根据对样品的检验结果,判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合格的方法。食品抽样检验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两种。定期检验主要是指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求,做出明确规定和安排,在确定的时间,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定期检验主要是针对特定时期的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情况,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对某一类食品、某一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或者某一区域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此外,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向生产经营者支付费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应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食药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时,有权查阅、复制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销售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是保证食药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执行该项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滥用该项权力,查阅、复制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无关的信息,并且应当依法对因此获知的信息进行保密,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

四、查封、扣押有关物品

食药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时,如发现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有权进行查封和扣押。查封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张贴封条或其他必要措施,将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封存起来,未经查封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扣押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上述物品等运到另外的场所予以扣留。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药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查封活动场所不仅可以方便调查取证,为进一步处罚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行为保留现场证据;还能可以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正式行政处罚做出之前防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继续进行。

国家在赋予食药部门权利的同时也制约了其权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不仅保障了食药部门监督检查的权利,使其能够依法查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制约了食药部门监督检查的权利,避免了职权滥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身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只有企业合法生产,监管严格执法,官与民之间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食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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