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食安通 发布时间: 2015-08-25 点击:502
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应对不同的食品安全事件,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带来的危害,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要求强制执行食品召回办法。
食品召回,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有关部门,实施食品召回,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另外,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不断深入,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些食品虽然满足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但仍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危害。对于这类食品,只要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应当予以召回。
食品召回的义务与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并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鼓励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食品召回等级的划分及召回时限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食品。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
对应召回时限要求: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食品召回计划及公告
当发生食品不安全事件时,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快速实行食品召回计划并在经营场所、相关食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食品召回公告。
召回计划的具体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召回的预期效果。
召回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食品召回后的处理
召回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当发现不安全的食品时,应实施主动召回,以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确保食品召回的顺利完成,召回产品合理的处理。食品召回不仅是管理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更是防止不安全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危害的强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