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食安通 发布时间: 2017-06-20 点击:2193
标签问题除了GB 7718和GB 28050外,有些产品的相关标准对标签标识内容上有特别的规定:
GB131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
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
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
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
1.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2.“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法。
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1.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示外,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GB9678.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1.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配料计算)的产品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
2.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应命名为巧克力制品。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1.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2.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GB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1.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产品乳酸菌数应≥106CFU/g(ml)
2.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的运输条件。
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
注明食用方法
GB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GB196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料
转基因食用植物油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6.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按4.1~4.4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3.对4.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GB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3.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5.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6.6.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应标示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同时还应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3.标签中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标签中应标示“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不标示图解。
6.指导说明应对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225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辅食营养补充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产品标签应符合产品标签应符合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2.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
2.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产品所属分类。
3.如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
4.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儿不适宜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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