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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国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期)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1-06-13 点击:35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4 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2 家生产单位,1 家销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382631109 的白砂糖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成都市郫都区童亮食品经营部销售白砂糖,由耿马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04-03),经检验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发现,成都市郫都区童亮食品经营部于2020 年10 月27 日以6180 元/吨的价格从成都市郫都区范彩食品经营部进购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0 袋,共计2000Kg。由于销售时间时间较长,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耿马南华糖业生产不合格白砂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205920元,罚款411840 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共计617760 元。

  二、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566231580 的土豆片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阳江市豫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上以“家有仙果旗舰店”的网店名称销售的土豆片,由云南开耀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10-29),经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云南开耀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土豆片共150 袋,共计5.7 公斤,货值210 元,已销售150 袋,由于销售时间较长,故无法召回。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云南开耀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土豆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75 元,罚款38000.00 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共计38047.75 元。

  三、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003433675 的圣沣鸭肫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曲靖交通路分店销售的圣沣鸭肫,由定陶圣沣华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09-23),经检验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曲靖交通路分店销售的不合格圣沣鸭肫共购进120 袋,共计120 公斤,货值4165.2 元,已销售完毕。经营企业收到不合格通知后,对已销售的商品发了召回公告,但由于销售时间长,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曲靖交通路分店销售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圣沣鸭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480.87 元,罚款50000 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共计50480.87 元。

  四、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003433703 的黄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曲靖子午路分店销售的黄瓜,由玉溪浩然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10-26),经检测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曲靖子午路分店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黄瓜共购进12 公斤,单价5.20 元/公斤,货值76.32 元,售价为6.36 元/公斤,已销售9 公斤。经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下架涉案商品,并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由于黄瓜为时鲜蔬菜,未收到召回产品。剩余3 公斤,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曲靖子午路分店已于2020 年10 月28 日销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曲靖子午路分店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黄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户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0.44 元,罚款35000 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共计35010.44元。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5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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