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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株洲炎陵的朋友,长沙天心法院对你们的桃子有了一份判决!

来源: 天心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更新时间: 2021-04-17 点击:527 作者:刘希雅、孙明明

  在4月26日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天心区法院隆重推出知产保护系列典型案例。本期为第三期,主题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问题。

  炎陵黄桃是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的特产,也是湖南省的一张水果名片。炎陵黄桃以靓、脆、香、甜闻名全国,享有“炎陵黄桃,桃醉天下”的美誉。

  为保护其品牌,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注册了第18020220号“炎陵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根据《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炎陵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炎陵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仅限于炎陵县,其区域范围位于东经113°34'45“至114°07'15”,北纬26°03'05“至26°39'30”之间,海拔300-1200米的丘陵、山区。行政区划包括平乐、霞阳、下村、龙溪、十都、沔渡、中村、石洲、龙渣、策源等生态相近的黄桃种植适宜区,黄桃品种限于锦绣。

  因炎陵黄桃的特殊生长环境,黄桃开园时间每年不一。2020年炎陵县农业局、炎陵县黄桃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0年炎陵黄桃开园指导时间》,确定开园指导时间为7月18日至8月7日,根据不同海拔高度划分开园时间。

  但是,2020年7月13日,在还未开园时间之前,炎陵黄桃产业协会居然就在长沙市天心区A家水果店(化名)买到了品名为“炎陵黄桃”的桃子。2020年9月17日,炎陵黄桃产业协会以A家水果店(化名)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之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3828.37元。

  法院意见

  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系18020220号“炎陵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使用有“炎陵黄桃”字样的标贴对外销售黄桃,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黄桃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误以为被告销售的桃子就是来源于湖南省炎陵县,误以为该黄桃具有“炎陵黄桃”的特定品质和独特口感,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标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20年12月1日,天心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种类和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地址及经营时间、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 000元(含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方群英

  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像“炎陵黄桃”“樟树港辣椒”“常德米粉”“西湖龙井”都已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相关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对于没有向注册人提出使用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实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使用人,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地理标志含义上的地名使用行为。

  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不同,其商标的识别性指向为商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品质,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应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4.对于商品确系产于地理标志所示地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有权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对于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识地区的商品使用该地理标志,造成欺骗性后果的,就属于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缺乏鲜明的识别方法,广大的消费者朋友们在挑选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可以从时间、产地、品种等多方面入手仔细甄别。普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增强法律意识,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进货,保留相应进货单据。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也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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