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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对抽检中发现酒精度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怎么处罚有答复了

来源: 小郑食话实说 更新时间: 2020-12-01 点击:5838

总局回复了抽检中发现酒精度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应当怎么处罚

前段时间,某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一起不合格后处置时,遇到了困惑,随后笔者了解情况后写了一篇文章,题目为《讨论/配制酒抽检酒精度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应按照哪种意见处罚?》,文章原文链接如下:

讨论/配制酒抽检酒精度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应按照哪种意见处罚?

一、基本情况

某企业生产的一款蜂蜜蒸馏配制酒,标签上标注的酒精度为43vol%,执行的是经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但抽检结果为40vol%,被判为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经查询发现,蜂蜜蒸馏配制酒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57里面没有酒精度指标,只是要求标签上要标注酒精度。同时发现,该备案的企业标准里面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引用了GB2757,同时另在企业标准里面规定了酒精度应为38——48vol%,酒精度按照超出标签标示值±1vol%范围判为不合格。

二、处置意见争议

对于抽检后处置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蜂蜜蒸馏配制酒实际的酒精度为40vol%,但却虚假标注为43vol%,应属于违法了食安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应根据食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该蜂蜜蒸馏配制酒属于蒸馏配制酒,而蒸馏配制酒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57里面没有酒精度指标,只是要求标签上要标注酒精度。且该企业标准里面规定了酒精度指标,是属于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之外自创的新指标,属于鼓励事项,而且该产品实际酒精度在企业标准规定的38——48vol%之内,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也不涉及食品安全,即使企业标准里面规定了酒精度按照超出标签标示值±1vol%范围将会判为不合格,那么也仅仅只是企业内部判断的问题,而产品也只是属于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产品,不应当将其视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应当根据食安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理。

三、网友讨论

上述抽检酒精度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行为按照哪种意见处理恰当?理由依据是什么?文章写出后,部分网友纷纷留言讨论,讨论意见如下。

经网友讨论,大多认为应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随后,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公众留言,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对此进行了回复,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建议按第二种意见处理;上述行为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标签不合格。但处理依据应使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理由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指标,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那么,企业标准中有酒精指标,但酒精指标不是安全指标,所以,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处理。

 


由此可见,该蜂蜜蒸馏配制酒企业标准里面规定了酒精度指标,是属于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之外自创的新指标,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只是属于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应当根据食安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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