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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太熟悉的佳肴,不太熟悉的味道?

来源: 知产北京微信号 更新时间: 2020-11-28 点击:497 作者:赵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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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T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17日,经授权取得“太熟悉TSX及图”商标和“太熟悉家常菜及图”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自2008年起,T公司及其经营的各门店都获得多项荣誉。

  2018年,T公司发现Y公司在其经营的“太熟悉经典主食(朝丰家园店)”门头招牌使用了“太熟悉经典主食”文字,门面墙上贴有“太熟悉经典主食会员招募”海报,在该店内购买主食后的购物小票和食品包装袋上均有明显突出的“太熟悉”字样。大众点评网和美团网上名为“太熟悉-经典主食”的店铺,在相应网站中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主体亦均为Y公司。

  基于T公司的主张,法院判决Y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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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该两项行为的认定亦以本案为例,Y公司的涉案行为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Y公司经营的“太熟悉经典主食”主食厨房,在门头招牌、海报、宣传单、包装、结算单据等处突出使用“太熟悉”字样,以及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中突出使用“太熟悉”字样,均构成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而T公司经营的餐厅中也销售有主食类产品,且“太熟悉主食厨房” 经营各种主食且在店铺内设置桌椅可供消费者堂食,其服务项目与涉案两件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主食厨房系来源于T公司或者与T公司存在特定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Y公司的涉案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T公司与Y公司均作为餐饮服务从业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Y公司在餐饮服务中使用与T公司“太熟悉”字号近似的“太熟悉经典主食”等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T公司知名度的意图,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带照租赁等情形应警惕存在侵权风险

  本案中,Y公司主张其并非“太熟悉主食厨房”的实际经营者,其营业执照系被承租该店面的实际经营者柯某盗用,但Y公司仍然被判决承担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主要原因在于在大众点评网和美团网上的“太熟悉-经典主食”店铺地址位于Y公司实际经营的宴席餐厅下,该店铺在相应网站中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主体均为Y公司,并且直至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之时,大众点评网上的“太熟悉-经典主食”店铺证照信息仍未改变。“太熟悉-经典主食”店铺的水电费交纳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均以Y公司为主体,这进一步佐证了Y公司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Y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并非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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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示

  营业执照是法人主体的身份证,在商标侵权等案件中,对于相应经营行为的实施主体一般均以店面内悬挂、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为准予以认定。因此,不管是带照租赁,还是允许他人借用营业执照的情形,都可能存在因此被认定为侵权主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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