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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0期)总第251期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0-08-10 点击:6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粮食加工品、糕点、罐头、食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和饮料共11大类食品1632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糕点、食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和饮料7大类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生物毒素、其他污染物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滨州市邹平高新办事处新海水产店销售的来自邹平长山镇鱼市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聊城市茌平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猪肝,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济宁市鱼台飞跃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日照市日照经济开发区万家乐蛋糕店生产的桃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淄博市临淄鹤亮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邹城市优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粽子,安赛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泰安市东平县林家水果超市销售的山楂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济宁市微山县付村街道诚惠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州市超凡食品厂生产的山楂片(软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临沂市临沂河东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奥润特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益州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猕猴桃脯,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潍坊市寒亭美廉美超市销售的甜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七)临沂市临沂奇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汁草莓干,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沂奇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临沂市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宝莱佳(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提松软沙琪玛,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临沂市山东清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一)烟台市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海市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悦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龙头鱼,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烟台市龙口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悦泰海米,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日照市岚山区苏同禄水产行销售的标称为龙口市裕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鱿鱼仔,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龙口市裕达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日照市岚山区海旺水产店销售的标称为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炭烤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青岛市青岛家佳源(城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岛崂山仰口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涵养山矿泉水,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崂山仰口饮料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潍坊市潍坊樱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山泉水,经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潍坊樱泉水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临沂市兰陵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韩塘分店销售的标称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颐康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山泉水,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枣庄市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贵诚超市新星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谷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砂糖(分装),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谷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生物毒素问题

  枣庄市山亭区爱客来购生活超市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表-20.xls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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