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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菜中非法添加甲醛,湖南湘潭县今年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法院判了!

来源: 湘潭县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 2020-07-30 点击:633

  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7月28日,湘潭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欧阳某维、苏某清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作为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该案经审理后,合议庭当庭作出了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欧阳某维、苏某清系夫妻,2001年开始从事卤菜制作及销售生意,夫妻二人在家中从事卤菜的加工制作,并在湘潭县锦石乡东风街和附近集市摆摊销售。2018年12月份,欧阳某维从湘潭市砂子岭一日化店购买了两瓶500m1的甲醛存放于家中。2019年5月初开始,因天气转热,欧阳某维便将其中一瓶甲醛兑水稀释,作为防腐剂添加在制作的卤菜中。2019年6月6日(端午节前一天)凌晨,欧阳某维与苏某清在家中将釆购的鸡爪、腐竹等原材料进行清洗、切丝、调味等加工制作,为防止卤菜过早腐烂变质,明知甲醛非食品添加剂且具有毒性,在制作过程中欧阳某维仍大量添加了稀释后的甲醛,当天上午,欧阳某维、苏某清携带制作好的卤菜分别在湘潭县排头乡严冲铁厂处集市、锦石乡清塘村集市(原碧泉公社附近)进行销售,共计销售了价值约3000元的卤菜,导致周某等16名当地群众在食用卤菜后出现呕吐、腹痛等明显食物中毒症状,并被送往湘潭县人民医院、锦石乡卫生院诊治。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欧阳某维、苏某清家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卤菜并抽样送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海花、豆腐片,豆皮等12种卤菜的检材中均检验出甲醛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其中35%-40%的水溶液通称为福尔马林。甲醛水溶液无色透明,因其腐蚀性而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功能,同时也具有强烈的致癌、促癌和致畸形作用,食用甲醛溶液后会出现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者能造成胃肠道糜烂穿孔,肝肾功能受损,甚至引发各类癌症。欧阳某维、苏某清明知甲醛溶液有毒,仍将甲醛溶液稀释后掺入卤菜中,销售给附近乡镇赶集的村民,致使多人食用后出现腹泻、腹痛等症状,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均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阳某维、苏某清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维、苏某清均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对二被告人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当庭委托新闻媒体代为向社会公众道歉,其道歉方式取得了公益诉讼机关的认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维、苏某清的家属赔偿了本案各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谅解,均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以欧阳某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苏某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决欧阳某维、苏某清当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已履行完毕),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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