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如何跳出预包装食品概念的认识误区

如何跳出预包装食品概念的认识误区

来源: 王涤非法研 更新时间: 2020-07-05 点击:856 作者:王涤非

  预包装食品,是被翻来覆去讨论的概念。话题的提出,还是昨天那本由工商出版社出版的《市场监督疑难解答》,针对其中一篇关于预包装食品与简易包装食品的解答中出现的三处误导来谈一谈,如何避免预包装食品概念的认识误区:

  (1)当前最容易出现的误区就是这一点。结合法律定义与食品监管实践,“预先定量”和“包装制作在容器中”仅是预包装食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可能是预包装食品,也可能不是,比如说:500g包装的绿豆,它属于经包装的食用农产品,而非《食品安全法》意义上的预包装食品。

  (2)包装是否批量进行、商品销售的快慢,更加不是区别要件。

  (3)简易包装这个概念,是专门来给执法者搞事情的。

  上位法从未出现简易包装食品这一概念,那它为什么会出现?其实是某些省份的地方法规对小作坊食品所设定的区别于预包装食品的新名称,主要是表明这个食品的身份是产于小作坊(它也有包装),而非持SC证的食品厂,与是否做到真正的“简易”根本没有关系。

  我初步搜索了一下,江苏省、四川省的地方法规(或配套规定)里面有简易包装概念;河南省的表述很中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或者标签......”;陕西省则直接使用了预包装食品的称呼:“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上海的规定最“坑”,直接把带包装的小作坊食品等同于法律上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所以平心而论,江苏、四川的立法智慧值得肯定。

  上图划蓝线的部分,这样解答会引起的理解误区在于:仅仅供即时食用的、简易的包装小作坊食品才排除在预包装食品之外;而采用非即时食用的、正规复杂的包装仍应归入预包装食品。其误解的根源是忽略了在我国现行食品法律中,预包装食品有独特的涵义。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