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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的几种常见错误及辨析

来源: 小郑食话实说 更新时间: 2020-07-06 点击:782

  一、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常见错误

  1、产品名称未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例如以“芝麻调和油”、“调和芝麻油”、“芝麻调和香油”、“调和芝麻香油”、“火锅香油”、“芝麻调味油”等命名。

  2、未在标签配料表中标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具体名称(如大豆油、菜籽油、芝麻油)及比例,以及在标签配料表中出现“食用植物油”、“植物油”字眼和内容。

  3、在标签上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同时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性质与食用植物油进行混淆。例如在标签上通过字体格式、字体大小等区别形式标注和反映与芝麻相关的字眼和内容误导消费者将其与芝麻油混淆,如香油王、黑芝麻风味、芝麻风味、小磨、芝麻香、原香型、香油王芝麻香味、专用油碟、火锅香油。

  4、使用转基因食用植物油为原料的未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转基因信息。

  5、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说明书标注有“非转基因”字样。

  6、在标签上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例如标注"帮助平衡,膳食脂肪酸"、"平衡膳食,健康第一"等字眼和内容。

  7、在标签上着重强调标注“不添加香精”等字样和内容。例如在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的标签正面突出标示有“香油王芝麻香味”、“原芝原味,0添加,不添加香精,不添加香料”字样和内容,同时“香油王”、“0添加”比较醒目和突出,该产品把国家禁止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不添加的声称,将会误导消费者产生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添加香精的联想和误判,从而误导消费者将其与未标注不添加香精字样的产品混淆。

  二、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第五条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第六条规定,标识的标注方法:(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第4.2、4.3项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1项规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第3.4项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第3.5项规定,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第4.1.2.1项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4.1.2.2.2项规定,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4.1.4.1项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附录B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第B.1.2项规定,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表B.1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除表 B.1所列食品外,其他食品是否可以加香应按相关食品产品标准规定执行。同时该标准“表 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中食品分类号02.01.01对应的食品名称为植物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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