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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法院这个案例成为示范案例 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食品 这家保健制品公司被判“退一赔十”

来源: 新消息报 宁夏日报客户端 更新时间: 2020-05-24 点击:994 作者:王若英

  最近,湖南再现“大头娃娃”事件,经调查为普通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奶粉所致,引起社会高度关注。5月21日,记者获悉,在这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节点,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评选出一起宁夏法院的“3·15案例”,以引导示范全国查处打击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奶粉(食品)行动。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成立于2006年12月28日,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的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自2007年起,每年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或发生重大产品安全事件节点,发布“3·15案例”。“3·15案例”的入选经审评专家组严格会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有社会影响、具有典型性。与媒体曝光不法分子侵害消费者的事例不同,”3·15案例”重在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也是对案审法官的工作肯定和荣誉奖赏,这是宁夏有案例首次入选。

  缘由:孩子服下固体饮料发生腹泻

  2017年8月27日,银川消费者刘某通过朋友孙某的淘宝账号在网店付款,购买了被告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太保健)生产的衍生小儿七星茶固体饮料28盒,单价65元/盒,刘某支付了1820元。商品交易快照显示,涉案商品详情介绍为“适用年龄: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适合对象0-6个月,每天一次,1/3包;6个月-1岁,每天二次,1/2包;一岁以上,每天2-3次,1包”和涉案产品上婴幼儿卡通人物形象。该产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不能代替保健食品、药品”“可与奶粉、米粉、粥、果泥、菜泥、面条等其他日常食品搭配食用”,涉案产品是包括婴幼儿人群的饮料食品,其配料表最前排序是“葡萄糖”,其他配料为“薏苡仁3.8%、麦芽3.1%、楂3.0%、鸡肉金2.5%”,涉案产品是以葡萄糖为主料,配以其他辅料的婴幼儿辅助食品。

  刘某诉称,其收到货后开启了一盒让两岁半的孩子食用,孩子即发生腹泻,剩余部分再未食用。刘某认为从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可知,该产品取得的是普通食品生产许可,并不是婴幼儿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属于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山美太保健将普通饮料食品宣称为婴幼儿食品,致使其上当受骗,对其构成误导欺诈,遂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中山美太保健诉至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退一赔十”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被告公司生产的涉案食品标签上所标注的“小儿”字样以及推荐食用方法,足以让消费者相信该产品的适宜人群是包括婴幼儿的,即该食品是符合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鼓励婴幼儿食用该食品。但从涉案食品所执行的标准来看,并非婴幼儿配方食品。被告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其所生产食品适宜人群的安全生产标准,被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按照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主张,即判令被告退货退款,原告同时返还购买的全部涉案产品;并支持原告十倍购物款18200元。

  美太保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银川中院。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生产的涉案食品标签上所标注的“小儿”字样以及推荐食用方法,足以让消费者相信该产品的适宜人群是包括婴幼儿的,鼓励婴幼儿食用该食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我国对于5岁以内的儿童食用的辅助食品即婴幼儿辅助食品执行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食品符合特殊膳食食品相关标准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针对涉案产品支付了对价并取得该产品,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系涉案产品消费者亦无不妥。2019年11月27日,银川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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