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判例:非法进口 相关资质证明不全的案例((2018)沪7101民初393号)

判例:非法进口 相关资质证明不全的案例((2018)沪7101民初393号)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更新时间: 2020-02-22 点击:1240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7101民初393号

  原告:景滨,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胡玉花,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景滨诉被告胡玉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6月14日本院作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8年9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景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玉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2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2,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淘宝账号为“惠平商行”的淘宝店购买了10罐名称为“2听包邮日本固力果二段日本本土奶粉820克新包装2019年03月”奶粉,共计1,280元。原告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原产地是日本,产品包装上全是日文。根据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查询可知,我国至今根本没有允许日本的乳制品在我国进行注册,即我国不允许进口日本的乳制品。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被告销售的日本乳制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必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胡玉花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会员名为“惠平商行”的淘宝店。2018年3月14日,原告在被告淘宝店购买10罐涉案奶粉,计货款1,280元。被告开设的淘宝店关于商品详情交易页显示,“2听包邮日本固力果二段日本本土奶粉820克新包装2019年03月”、“价格128元”,“品牌:固力果”,“系列:日本本土”等。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见有中文标签。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原告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日本”。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截图、快递单、交易快照截图、商品照片、淘宝卖家注册信息截图、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截图,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被告购买了涉案奶粉,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通过网络销售的日本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且被告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本院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要求获赔时应将其购买的涉案产品返还被告,使其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处置。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玉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景滨货款1,280元;原告景滨应同时将所购涉案奶粉全部退还给被告胡玉花;若原告景滨未能退货,被告胡玉花可扣除相应货款;

  二、被告胡玉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景滨赔偿金12,8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斌

  人民陪审员陆林辉

  人民陪审员刘丽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徽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