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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检疫合格证明 非法贩运生猪获刑

来源: 南充晚报 更新时间: 2019-12-06 点击:653 作者:何显飞

  3外省籍男女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广西的生猪贩运到四川,因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目前其中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人另案处理。

  2019年以来,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发生了猪瘟疫情。河南籍男子闫某了解到广西生猪售价低,准备收购广西的生猪贩卖到四川省销售获利。2019年3月,闫某从河南省来到广西博白县,打听到运输公司车队老板、广西玉林市中年男子巫某的电话,闫某与他相约在宾馆见面。二人见面后,闫某告诉巫某要从广西博白县运输生猪到四川省进行销售,叫他帮忙联系货车运输和办理托运生猪出广西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时,因生猪是不能跨省运输,巫某便告诉闫某只能在海南省去办理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后,巫某联系了在海南省的中年妇女刘某,请她帮忙办理虚假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告诉闫某办证费用需要11000元。闫某同意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巫某11000元。刘某在收取巫某11000元办证费用后,找制作假证人员办理了一张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给巫某。随后巫某安排货车司机冯某,携带所办的虚假证明从广西博白县驾车将闫某收购的138头生猪运输到四川省销售。2019年3月11日,在西充县古楼高速出口处,猪瘟检测点工作人员将该车查获,所运生猪依照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2019年3月28日,巫某到广西博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4月2日被换押至西充县看守所。3月31日刘某到博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4月2日被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另一犯罪嫌疑人闫某另案处理。

  西充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巫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刘某、巫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巫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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