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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场监管局发布2家食品生产企业飞检警示函

来源: 海宁市场监管 更新时间: 2019-08-29 点击:693

  海宁市艾乐佳食品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管人员组成的随机抽查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9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随机检查。现将此次随机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等5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车间地面油污、积水,天花板有霉斑。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的要求。

  (二)更衣室个人衣物和工作服混放,未落实洗手消毒。不符合GB 14881中5.1.5.1条款关于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及5.1.5.4 条款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三)门窗未落实防蝇防鼠要求。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侵入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结果

  (一)原料花生无有效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GB 14881中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记录缺失。不符合GB 14881中14.1.1.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一)自查记录缺失。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要求。

  (二)存在人流物流交叉、原辅料随地放置的情况。不符合GB 14881中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三)包装车间工作人员未戴口罩。不符合GB 14881中6.3.2.1条款关于食品加工人员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结果

  (一)检验室无使用迹象。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二)检验记录缺失,未留存样品。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

  (一)食品添加剂存放不规范,无专人管理。不符合GB 14881中7.3.3条款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8.3.6条款关于食品添加剂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的要求。

  针对此次随机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袁花市场监管分局将于2019年4月11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情况报告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管人员组成的随机抽查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9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随机检查。现将此次随机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等3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车间地面油污、积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的要求。

  (二)更衣室个人衣物和工作服混放。不符合GB 14881中5.1.5.1条款关于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结果

  (一)原料花生无有效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GB 14881中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抗氧化剂进货查验记录缺失。不符合GB 14881中14.1.1.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一)包装车间工作人员未戴口罩。不符合GB 14881中6.3.2.1条款关于食品加工人员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的要求。

  针对此次随机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袁花市场监管分局将于2019年4月11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情况报告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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