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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豆奶昔面包 蚌埠市佳东食品厂被处罚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更新时间: 2019-08-16 点击:32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14日,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食罚〔2019〕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食罚〔2019〕32号

  当事人:蚌埠市佳东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591439524L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盛中路288号3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增光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2019年4月10日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刘中梅便民超市经营的红豆奶昔面包(生产者:蚌埠市佳东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年3月4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安徽省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No:APH-SP-1904--075)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查,上述批次的产品你单位共生产了10件,一件80个,共800个,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1元/个,销售总金额800元;生产成本0.8元/个,总成本640元,违法所得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图片,证明 2019年4月10日对蚌埠市蚌山区刘中梅便民超市进行食品抽检。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抽样产品为蚌埠市佳东食品厂生产的红豆奶昔面包(生产日期:2019年3月4日)。

  3.《检验报告》,证明蚌埠市佳东食品厂生产的红豆奶昔面包,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无库存剩余。

  5.《佳东食品厂投料记录》、《佳东食品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建立了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6.《询问笔录》,证明上述的销售价格及数量,同时固定证据及事实。

  2019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蚌市监食听告〔2019〕3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生产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零壹佰陆拾元整(501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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