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9年第一期)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9年第一期)

来源: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9-03-27 点击:3250

  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中食行罚〔2018〕446号中山市喜之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喜之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48340904中山市东升镇东成路高媛英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3日”的食品“咔瓦咔特TM维生素饮料”和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0日”的食品“美哇狂饮TM维生素饮料”经抽样检验,项目“肌醇、烟酸、维生素B6(吡哆醇)”不符合标准要求,项目“咖啡因”不符合标准要求。无违法所得。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食品“咔瓦咔特”,货值金额:7058.40元、没收不合格食品“美哇狂饮”,货值金额:6350.40元;2、罚款:120000.00元。主动履行,2019/1/3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24
2中食行罚〔2018〕439号中山市盈华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盈华百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151315X9 中山市港口镇港口市场首层西南区邬永全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7-11-30”的食品“三星白兰地”(标示上产企业:艾伦堡国际酒庄(烟台)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项目“酒精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其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8/12/18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18
3中食行罚〔2019〕501号中山市德华湿地花海生态农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德华湿地花海生态农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C1RW97 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益年四街积兴围3号李少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红酒“comeliness apparence garden 2016”(7支,规格:13%vol.75cl,L.20、09/2017)和无中文标签的杂果罐头“delmonte tropical fruitmix”(5罐,规格:30oz,850g,MFG、2017/09/21)。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九十七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5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75.00元;3、罚款:5000.00元。收到处罚决定起15日内,被罚没物品的,请到我局主动上缴;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请到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或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分行缴纳。当事人公示之日前未履行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2
4中食行罚〔2018〕173号中山市黄圃镇信诚肉类制品厂未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中山市黄圃镇信诚肉类制品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L01920792Y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西112号罗转娇当事人将其生产的一批散装黄圃腊肠和外包装纸箱存放在未经登记许可的仓库地址。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主动履行,2018/12/29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29
5中食行罚〔2018〕223号中山市恬之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恬之乐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2910484P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永欣街7号陈耿东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3.4”的食品“致美乐®椰子汁饮料”(规格:245ml/瓶)经抽样检验,项目“蛋白质”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罚款:50000.00元。收到处罚决定起15日内,被罚没物品的,请到我局主动上缴;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请到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或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分行缴纳。当事人公示之日前未履行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7/25
6中食行罚〔2018〕172号中山市蜜沁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蜜沁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193388T中山市黄圃镇鸿彩路3号第一、二层、8号之二杜家军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09/30”的食品“芒果汁饮料”(商标:蜜沁源,净含量:230ml/瓶)经抽样检验,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无违法所得。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批次食品,货值金额3504元;2、罚款:10000.00元。主动履行,2019/1/11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29
7中食行罚〔2018〕118号中山市金旺福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金旺福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4920299U中山市黄圃镇新柳西路7号李华强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05/07”的食品“百香果汁饮料”(商标:纯植源,净含量:1.5L/瓶)经抽样检验,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七)、(九)项、第三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716.00元;2、罚款:5000.00元。主动履行,2019/1/16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29
8中妆行罚〔2018〕171号中山市泛华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中山市泛华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5613702B中山市东凤镇民乐工业区一幢陈活明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EXP20210410B20180411AFH”的化妆品“韩愢生态艾尚彩染发焗油(栗棕色D602)”(规格:(8ml+8ml)*8袋/盒)和批号为“EXP20210410B20180411AFH”的化妆品“韩愢生态艾尚彩染发焗油(栗棕色D601)”(规格:(8ml+8ml)*8袋/盒),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为未按国家批准配方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未取得批文的特殊用途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307.50元;3、罚款:1537.50元。主动履行,2019/1/4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29
9中妆行罚〔2018〕147号中山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中山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9444038H中山市南头镇南华工业区168号西丽丽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20201225003”的化妆品“中山茜丽系列染膏(棕色)(6/77)”和批号为“2020112503”的化妆品“中山茜丽系列染膏(自然黑色)(6/11)”,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为未按国家批准配方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未取得批文的特殊用途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3、罚款:1000.00元。主动履行,2019/1/28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29
10中食行罚〔2018〕147号广东荣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广东荣业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6603812U中山市黄圃镇鳌山村观仙北路9号王显韬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05-10”的食品“凤凰盏”(咸蛋黄腊肉饼)(规格:160克/袋)经抽样检验,项目“山梨酸及钾盐含量”为0.026g/KG(蛋)、0.0134g/KG(肉)(标准为不得检出)。经查,该物质由可限量添加该物质的原料带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带入原则”。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该物质由可限量添加该物质的原料带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带入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8/7/31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7/31
11中食行罚〔2019〕405号中山市东升镇裕民综合食品厂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东升镇裕民综合食品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L019077153中山市东升镇中心路(裕隆)开发区伍兆堂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日”的食品“榴莲味充气糖果”经抽样检验,标签上“钠”标示值和实测值不一致。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80.00元;2、罚款:5000.00元。主动履行,2019/1/15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8
12中食行罚〔2019〕402号广州比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山港口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广州比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山港口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4UUPF925中山市港口镇港口大道19号(保利广场)一层108卡赵亮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06.09”的食品“珠峰饮用天然泉水”(规格:566ml/瓶,标示生产单位:西藏珠峰冰川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NO2计)”为0.023mg/L(标准指标:标语或等于0.005mg/L)。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1/8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8
13中械行罚〔2018〕134号中山市福仕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中山市福仕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74750594中山火炬开发区丹丽路17号A幢厂房1楼、2楼D区、3楼A区余红萍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电动轮椅车注册证,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轮椅车(标示商标“雅德”商标,标示规格:YC100/YC200/YC300)。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材料;2、罚款:100000.00元。主动履行,2011/11/19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0/31
14中食行罚〔2019〕404号中山市港口镇亨记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油脂酸败的食品原料案中山市港口镇亨记食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37478534中山市港口镇港口大道22号首层第2卡吴明泉当事人2018年10月9日使用的“萝卜仔”经抽样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标准要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18年10月9日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抽样检验,项目“极性组分”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鉴于其2018年10月9日使用的“萝卜仔”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使用不合格“萝卜仔”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使用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行为罚款:20000.00元。主动履行,2019/1/14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7
15中药行罚〔2019〕403号中山市桂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劣药案中山市桂源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7557428G 中山市黄圃镇龙安下街一巷7号李程桂当事人经营的批号为“20170457”的药品“苍耳子”(标示生产单位:江门市易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为“17050202”的药品“白头翁”(标示生产单位:广西玉林泰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为“18060194”的药品“薄荷”(标示生产单位:广西玉林泰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分表为项目“含量测定”和“性状”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营的批号为“18010226”的药品“薄荷”(标示生产单位:广西玉林泰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项目“性状和鉴别”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履行了购进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鉴于其履行了购进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725.40元。主动履行,2019/1/10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0
16中药行罚〔2019〕400号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0627551L总部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梅宾馆东街2号2楼(南头分店地址:中山市南头镇中心河新区)黄世雄当事人的南头分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批号为“180106”的药品“黄芪颗粒”、批号为“F8011202”的药品“阿莫西林胶囊”、批号为“180302”的药品“四环素片”、批号为“1703221”的药品“单硝酸异山梨酸缓释片”共四种药品;购进的批号为“20180108”的药品“灵芝藏鞭丸”是假药。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五条、七十九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购进药品和假药,货值金额:228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40.00元;3、罚款:6915.00元;4、吊销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南头分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jy84420150014671);5、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南头分店负责人章雪琪(360102********3825)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主动履行,2019/1/26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7
17中食行罚〔2019〕301号中山市仁信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仁信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2383175E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白岗工业区1号楼二楼A面2卡邓家启当事人经营的批号/生产日期为“20171001/2017-10-10”的保健食品“碧迪牌秀尔茶”(规格:3.0/袋*20袋/盒)经抽样检验,检出不得检出物质“西地那非”,实测值:1.30mg/kg。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鉴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1/11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1
18中食行罚〔2019〕503号林冠辉(中山市西区建龙食品贸易商行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林冠辉(中山市西区建龙食品贸易商行经营者)《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3837647中山市西区广丰丰怡路7-2号一楼 林冠辉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7/06/18”的食品“追风酒”(规格:35%vl、450ml/瓶,标示生产者:吴川市粤西酒业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项目“酒精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实测值36.9,标准要求34-36。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1/10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0
19中食行罚〔2019〕502号中山市置禾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置禾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7770T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158之一底层肖晓燕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7/08/12”的食品“乳皮花生”(规格:400克/袋,标示生产者:新兴县百年荣华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分别为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09-18”的食品“长崎蛋糕(抹茶味)”(规格:264克/袋,标示生产者:东莞市十全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不合格食品“乳皮花生”7包。主动履行,2019/1/11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1
20中食行罚〔2019〕200号中山市喜旺家园米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和未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中山市喜旺家园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66633881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平铺工业区民安路厂房庄锡喜当事人没有按照生产环节的控制要求对不合格品和合格品分区隔离堆放,原料仓(区)没有做明向区分。未提供生产日期为“2017.12.12”的食品“大象米(50)”的进货及销售台账。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十三)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主动履行,2019/1/11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1
21中食行罚〔2019〕409号中山市全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全威视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5097680F中山市东升镇民兴路16号第二幢一、三、四、五层吴荣坚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3日”的“蛋黄莲蓉味月饼”经抽样检验,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项目是蛋黄莲蓉味月饼”字号较小,该食品生产投料中添加有蛋黄和莲蓉,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鉴于其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情况,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1/10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0
22中食行罚〔2019〕100号中山市恒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恒益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8347522G中山市黄圃镇镇一村观仙路关添辉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01日”的猪肉大豆蛋白肠标示无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查明,是错用旧包装袋导致,当事人已及时整改纠正,已更正为有效食品生许可证编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鉴于其已及时整改纠正,已更正为有效食品生许可证编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1/6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6
23中食行罚〔2019〕104号中山市黄圃镇金强肉类制品厂未按规定改变生产条件生产食品案中山市黄圃镇金强肉类制品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779086中山市黄圃镇金中山市黄圃镇鸿发西路90号强肉类制品厂梁添强2018年7月27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增加未达食品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生产食品包装车间,未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批。违反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00元。主动履行,2019/2/27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24中食行罚〔2019〕306号中山市咀香园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咀香园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3689346K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二路15号(三楼)孙志均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7.01.02、2018.03.04、2018.04.02、2018.05.10和2018.07.13”的“原味肉松蛋卷”,外包装标示配料含有“奶油”,但使用的原料为人造奶油,属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鉴于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1/15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25中食行罚〔2019〕305号中山市天晨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天晨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4534606B中山市民众镇三墩村路口梁杰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04.30”的“即爽能量运动饮料”(规格:600ml/瓶)经抽样检验,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营养声称“多种维生素”)。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2、没收召回的不合格食品30箱(货值180.00元);3、罚款:5000.00元。主动履行,2019/1/18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26中食行罚〔2019〕303号中山市天晨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中山市天晨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4534606B中山市民众镇三墩村路口梁杰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03/10”的食品“锋楷丝滑拿铁咖啡饮料”(规格:380ml)经抽样检验,食品添加剂项目“日落黄”不符合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为:0.0050g/kg)。经查,该产品投料过程未使用添加剂日落黄,对其原料“HG-11速溶咖啡粉”抽样检验,检出“日落黄”(0.33g/kg)符合标准小于或等于0.6g/kg的要求,经查,该物质由可限量添加该物质的原料带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带入原则”,且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目,鉴于该物质由可限量添加该物质的原料带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带入原则”,且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20.00元。主动履行,2019/1/18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27中食行罚〔2019〕302号中山市南朗镇棠记海鲜餐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南朗镇棠记海鲜餐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2136154U中山市南朗镇龙穴村鸡头角二队 黄锦棠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18年10月29日”的“白贝”、购进日期为“2018年10月29日”的“花甲王”经抽样检验,检出不得检出物质“氯霉素”(实测值分别为:0.71ug/kg和543ug/kg)。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义务。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55.00元;2、罚款:10000.00元。主动履行,2019/1/17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28中食行罚〔2019〕201号中山市飞强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案中山市飞强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3472308H中山市南区恒海路恒和街2号118卡商铺严飞强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2日”的食品“金维生钙压片糖果”(标示生产厂家:樟树市利和德食品有限公司),该品种不在外包装“配料”标示添加的配料“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B1”、“维生素B2”规定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1/15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29中食行罚〔2019〕103号中山市黄圃镇今荣肉类制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中山市黄圃镇今荣肉类制品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8827563中山市黄圃镇健成路18号王秋扬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0925、20181013”的食品“鲜肉腊肠”(规格:400克/袋)经抽样检验,检出不得检出物质氯霉素(检测值分别为:2.1ug/kg、4.1ug/kg)。当事人履行了购进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购进原料肉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以及检验报告等材料,能提供产品生产投料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没有主动添加氯霉素动机,对使用的部分原料肉、部分成品进行了送检,未检出氯霉素,为排查氯霉素做出了实质性行为,但一年内因相同问题接受过处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其履行了购进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购进原料肉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以及检验报告等材料,能提供产品生产投料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没有主动添加氯霉素动机,对使用的部分原料肉、部分成品进行了送检,未检出氯霉素,为排查氯霉素做出了实质性行为,但一年内因相同问题接受过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召回产品2袋(货值2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402.00元;3、罚款:20000.00元。主动履行,2019/1/28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30中食不行罚〔2019〕100号广东荣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广东荣业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6603812U中山市黄圃镇鳌山村观仙北路9号王显韬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08-09、2018-08-31”的食品“冬菇腊肠(黄圃腊肠)”(规格:500克/袋)经抽样检验,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要求(实测值分别为:0.16mg/KG、0.17MG/KG,标准要求为小于或等于0.1mg/kg)。经查,该物质由可限量添加该物质的原料带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带入原则”。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该物质由可限量添加该物质的原料带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带入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1/15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31中食行罚〔2019〕202号罗冬良(中山市西区亿家人副食商行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罗冬良(中山市西区亿家人副食商行经营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6PNE58中山市西区金港路26号金叶豪苑6幢42号商铺罗冬良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海蜇丝”。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40斤,货值金额: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2.00元;3、罚款:50000.00元,主动履行,2019/3/14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32中食行罚〔2019〕407号中山市广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广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1479350B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新时代广场内P座17号何震江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08-09、2018-08-31”的食品“冬菇腊肠(黄圃腊肠)”经抽样检验,项目镉“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1/15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33中械行罚〔2019〕412号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竹苑分店经营假冒厂名厂址的医疗器械案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799358723W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60号1栋101、102室谭群飞当事人的竹苑分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12-20”的医疗器械“医用红外腔式体温计”(型号:ET-021,标示生产厂家:东莞建仪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为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为不合格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鉴于其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为不合格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3/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3/4
34中食行罚〔2019〕101号中山市开心豆豆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开心豆豆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40005A中山市黄圃镇鸿发西路31号之四武希顺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07/14”的食品“椰子汁饮料”(商标:如意牛,规格:330ml)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小于“0”界限值标示错误,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钠的营养素参考值%标示错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标签不合格食品110箱(货值104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41.50元;3、罚款:5000.00元。收到处罚决定起15日内,被罚没物品的,请到我局主动上缴;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请到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或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分行缴纳。当事人公示之日前未履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22
35中妆行罚〔2019〕504号陈丹青(中山市石岐区巴莱春天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案陈丹青(中山市石岐区巴莱春天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者)《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1012117中山市石岐区逢源路1号35卡陈丹青当事人经营的批号为“2020.10.18”和“2020.10.18”的化妆品“酷菲士®植物原液祛痘套装组合”为假冒厂名、厂址产品。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2、罚款:105.00元。主动履行,2019/1/21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36中药行罚〔2019〕203号中山市中医院销售劣药案 中山市中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息代码:124420004572653322中山市西区康欣路3号等林锦当事人使用的批号为“A1702052”的药品“黄芩(中药配方颗粒”(标示生产单位:培力香港集团附属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包装规格:200g/瓶)经抽样送检,项目“溶化性”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鉴于其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241.00元。主动履行,2019/1/23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37中械行罚〔2019〕102号中山市全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中山市全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26348231 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中39号欧洲工业园第7厂房赵金林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5015”的医疗器械“压缩式雾化器”(型号规格:GC806,产品编号:0000456)在江门流通环节经抽样检验,显示压力范围75kpa,不符合专项监督抽检要求(要求80kpa-145kpa)。上述产品依据的标准属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是非强制性标准,产品标准对压力范围的规定严于国家提出的技术指标,且该不合格项目为非关键性指标。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鉴于上述产品依据的标准属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是非强制性标准,产品标准对压力范围的规定严于国家提出的技术指标,且该不合格项目为非关键性指标,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76台,货值:11020.00元;2、罚款:86420.00元。主动履行,2019/2/18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9
38中食行罚〔2019〕519号中山市创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创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77658862中山市小榄镇民诚东路18号萧永国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3-29”的食品“乳酸菌乳饮品”(规格型号:350ml/瓶)在汕头市流通环节经抽样检验,项目“菌落总数”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提供了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销售单等资料并积极整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其提供了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销售单等资料并积极整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534.00元;2、罚款:5000.00元。主动履行,2019/2/22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2/11
39中食行罚〔2019〕406号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东升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08430H中山市石岐凤鸣路46号何宇昕当事人的东升购物中心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08-09、2018-08-31”的食品“冬菇腊肠(黄圃腊肠)”经抽样检验,项目镉“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1/15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40中食行罚〔2019〕105号中山利麦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利麦澳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6437337F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园康泰路10号梁林好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25日”的食品“蜂巢炼奶蛋糕”(规格:150g/包)、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的食品“鲍鱼酥”(规格:110g/罐)标签标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25日”的食品“红米吐司(面包)”(规格:180g/包),上述产品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15.50元;2、罚款:5000.00元。主动履行,2019/2/21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2/13
41中食行罚〔2019〕410号吕国静(中山市东区金满隆百货店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吕国静)中山市东区金满隆百货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MAFUIP中山市东区金满隆百货店吕国静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7-05-16”的食品“金装白兰地”(标示生产企业:艾伦堡国际酒庄(烟台)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项目“酒精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1/31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31
42中食行罚〔2019〕531号陶春龙(中山市石岐区千思味食品商行实际经营者)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案陶春龙(中山市石岐区千思味食品商行实际经营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JHPKXF中山市石岐区光明路22、24、26、28、30、32、34号(32号)陶春龙当事人在该商行销售的有效期为“2020/01/20”的食品添加剂“复合磷酸盐”(又名特丽素香精,标示进口单位:上野只要株式会社HC)为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九十七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4袋,货值金额100.00元;2、罚款:5000.00元。收到处罚决定起15日内,被罚没物品的,请到我局主动上缴;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请到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或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分行缴纳。当事人公示之日前未履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2/11
43中食行罚〔2019〕175号中山市黄圃镇金稳肉类制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黄圃镇金稳肉类制品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82123690中山市黄圃镇镇一村北头朗土路23号之二刘保荣当事人生产的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的食品“腊肠”经抽样检验,项目“氯霉素”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配料记录、原料肉检测报告并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其提供了供应商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配料记录、原料肉检测报告并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箱;3、罚款:10000.00元。主动履行,2019/3/14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44中食行罚〔2019〕176号中山市黄圃镇伟号腊味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黄圃镇伟号腊味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44727364中山市黄圃镇观仙北路11号叶美芳当事人未能提供生产的日期为“2018-08-05”的食品“腊肉”相关原料供货商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成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主动履行,2019/1/21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21
45中食行罚〔2019〕174号中山市黄圃镇宏发肉类制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黄圃镇宏发肉类制品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X315379787中山市黄圃镇镇一开发区陈镇洪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10.25”的食品“黄圃腊肠”经抽样检验,项目“氯霉素”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配料记录、原料肉检测报告并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其提供了供应商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配料记录、原料肉检测报告并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28公斤;3、罚款:10000.00元。主动履行,2019/1/28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5
46中械行罚〔2019〕510号中山市诺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中山市诺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909216Y中山市小榄镇创盈路3号之一江志铭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编号为“A6195”的医疗器械“天然胶乳橡胶皮云涛”(型号规格:52+-2mm 螺纹型,标示生产单位:康乐工业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为不合格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鉴于其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为不合格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6600盒。主动履行,2019/1/14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4
47中食行罚〔2019〕508号中山美斯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美斯佳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6420710N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基地欧亚路19号2号厂房一楼、二楼张崇俊当事人生产的“荼薇糖(规格:40g)”出厂时有两个标签,大标签标注的信息有“荼薇糖”、“中山市菊城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裕恒南路2号菊城第一工业园A座二层”、“联系电话:0760-22221168”、“保质期:1年”、“净含量:40g”,瓶底小标签标注有生产日期;未标示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06.00元;2、罚款:5000.00元。主动履行,2019/3/1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2/26
48中食行罚〔2019〕411号林冠辉(中山市西区建龙食品贸易商行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林冠辉(中山市西区建龙食品贸易商行经营者)《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3837647中山市西区广丰丰怡路7-2号一楼 林冠辉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7-11-30”的食品“追三星白兰地”(标示生产企业:艾伦堡国际酒庄(烟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7-05-16”的食品“金装白兰地”(标示生产企业:艾伦堡国际酒庄(烟台)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项目“酒精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1/21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21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