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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发布2018年食品药品领域10大典型案例

来源: 合肥在线 更新时间: 2019-03-15 点击:2451 作者:王伟

  自制龙虾蘸料中投放罂粟等有毒有害物、奶茶店使用过期原料制作奶茶出售……3月14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食品药品领域10大典型案例。

  “巢湖市爺茶茶饮店”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接到举报线索后,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明:“巢湖市爺茶茶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制作奶茶,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9月30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制作了岩韵盖奶、阿里山乌龙盖奶奶茶2杯,每杯价格16元,违法所得32元。依据相关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进行了没收“鱼池红茶”1袋、“达诺全脂纯牛奶”1盒、“柠檬汁饮料”1盒,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安恒光电有限公司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医疗器械案

  食品药品监管飞行检查组在对合肥安恒光电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其成品库中库存有3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与该产品注册证附件产品技术要求所载明的激光器冷却系统“2.13.1治疗机采用纯净自来水冷却”不一致。该企业生产的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产品技术要求虽经过注册,但该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生产,经企业负责人批准擅自变更了组成部件且未进行变更申请就组织生产,属于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医疗器械的行为。经查,该公司共生产5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货值金额共计18.5万元。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公司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5台,并处货值金额8倍罚款148万元。

  经开区爱玛肥东老母鸡海恒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18年1月9日,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民投诉,反映“蒸小皖(海恒步行街店)”(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爱玛肥东老母鸡海恒店)的一份外卖中,鱼香肉丝菜品中混有疑似纱布的异物。当事人对此情况予以认可,并将该笔外卖订单金额9元退还给消费者。依据相关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黄德清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18年4月,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黄德清经营的位于石塘镇的卤制品加工处进行突击检查,并对当事人卤制的食品进行抽样。经检测,当事人制售的卤制品中的罂粟碱和那可丁成分不符合食品要求,属于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移送至肥东县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安徽味永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安徽味永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龙虾蘸料(自制)和龙虾底料(自制),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合肥市公安机关,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长丰县润泉纯净水厂生产不合格饮用水案

  2018年6月,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长丰县润泉纯净水厂生产的一批润泉包装饮用水(净含量:15L)经检验,三氯甲烷项目超标。经查,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的润泉纯净水800桶,除抽检用去9桶外,其余全部售出,获取违法所得1852元。依据相关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52元整,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宇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合肥宇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肉松蛋糕和一批牛肉味蛋糕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生产该批肉松蛋糕和牛肉味蛋糕产品共计600公斤,以1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庐阳区栈小桐梧时尚餐厅金寨路店超范围经营食品案

  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线索后查明,合肥庐阳区栈小桐梧时尚餐厅金寨路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中未有凉菜制售与饮品制售,但当事人在网上销售“自制酸梅汤、酸辣海带丝”,为超范围经营的食品。当事人经营场所设置的凉菜制作专间不符合餐饮服务管理规范,店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8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繁华大道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案

  接举报线索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证核实: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繁华大道店货架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艾琳达牌”黄桃罐头罐底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6日,由于疏忽,该店食品安全管理员未发现生产厂家提供的食品出厂检验报告与实际产品生产日期不符,且“艾琳达牌”黄桃罐头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及到期日期存在篡改痕迹。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5万元的处罚。

  庐阳区东购百货便利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接举报线索后,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合肥庐阳区东购百货便利店淮河路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毓婷左炔诺孕酮片”19盒,“水仙牌风油精”18盒,其进货渠道为网上商城购买。依据相关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63元;没收“毓婷紧急避孕药”19盒,“水仙牌风油精”18盒;罚款人民币6886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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