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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建华有机垃圾未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案

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 2019-01-22 点击:803

  案件名称:蔡建华将有机垃圾未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被处罚人姓名:蔡建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月8日9时20分,下沙中队队员巡查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沙路141号何氏姐妹果业门口时,发现一些甘蔗皮未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情况。经查,当事人为蔡建华,其将削甘蔗产生的甘蔗皮用扫帚扫至店门口的垃圾桶边,垃圾长0.8米,宽0.6米,面积为0.48平方米。当事人投放垃圾的地点不是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依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有机垃圾未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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