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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标签瑕疵还是标签不合法 ——食品标签未按顺序标识配料应如何认定

来源: 中国医药报 更新时间: 2018-10-22 点击:1895 作者:肖静

  【案情简介】

  近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食品生产企业未按实际配料投入量标注配料顺序。该企业主要生产肉干、肉条等预包装食品,涉案产品配料按实际投料加入量大小排序应为鸡肉、白糖、红糖、大豆油、酱油、猪肉、鱼露、盐、味精、五香粉等,且实际生产过程中鸡肉加入量约为猪肉的6倍;然而该企业在食品包装上将两款肉干的产品类别标示为猪肉干,另两款肉干的产品类别标示为酱肉干,并在上述四款产品的外包装配料表中将加入量较少的猪肉标注于鸡肉前面。鉴于该企业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申辩意见】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企业提出以下两点申辩意见。

  一是《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均未要求标注“产品类别”,该项不属于强制性内容要求。配料顺序上虽然企业将添加量较少的猪肉放置于鸡肉前面,但非强制性内容标示有误,不应认定为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二是企业依照生产的国家标准《GB/T23969-2009 肉干》未曾对猪肉干产品中猪肉含量做具体要求,企业依照投料情况,选择猪肉干作为产品类别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标示为酱卤肉制品时,更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应认定为标签瑕疵。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进行责令整改纠正即可。

  【案件评析】

  对于企业的申辩意见,笔者认为无论是将产品类别标示为猪肉干还是酱肉干,该行为均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产品的性质,应定性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商家有义务保证非国家强制性要求标识的食品标签内容与实际相符。本案中,虽然“产品类别”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列举的必须标注的事项,属于企业自行增设的项目,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变更产品真实类别属性,以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方式进行标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标注的事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有足够的基本信息知情权,监管部门能够及时通过标签信息追根溯源。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通则》)第2.2条“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均属于食品标签的界定来看,食品外包装上的文字内容均可视为标签内容。倘若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行扩展增设标签标识介绍,其产品就应当要符合《通则》第3.4条和第3.5条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因此,本案中企业在外包装上所注的“产品类别”项目虽不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列明的内容中,但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有义务要保证标签内容真实,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二,两款涉案产品虽含有猪肉成分,但归类和产品配料表的排序均有误,极易引起消费者误解该产品中猪肉是主要成分。虽然企业依照生产的国家推荐标准《GB/T23969-2009 肉干》未对猪肉干产品的猪肉含量做具体要求,但产品类别和配料情况均有意无意突出了猪肉这个用料,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款产品猪肉成分比鸡肉多,从而通过不真实的食品标签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从主观上看,生产厂家将含量远高于猪肉的鸡肉排序置后,实际投料却以鸡肉为主,是想以价格更为便宜的鸡肉降低成本,有着挂“猪肉”之名卖“鸡肉”的欺诈嫌疑,且该情况存在于多款产品之中,可以推定其存在主观故意。

  第三,标签瑕疵认定前提是既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缺一不可。本案中标示为酱肉干的两款产品虽然产品类别无误,但以理性、谨慎的普通消费者的一般判断来衡量,该配料表的成分排序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猪肉含量高于鸡肉,所以即使该产品经检验合格、无质量问题,该标签标识也已不符合标签瑕疵的认定标准,而应认定为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思考】

  实践中查办此类食品标签配料案件需注意三个要点。

  一是注意标签瑕疵和不合法标签的区别认定。结合北京、上海、成都等地关于食品类相关案件的处理指导意见来看,各地查办的标签瑕疵更多的是指向字体、错别字、同种配料不同名称等类似“笔误”但不影响实际内容表达的文字疏漏。但凡产生歧义或导致误解的情况均不属于标签瑕疵。本案中,企业虽然只是“颠倒”了配料的顺序,但由于该配料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是主要食材,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品品质,因此会对销售环节产生影响。假设本案中颠倒顺序的是盐和味精,由于这更多影响的是产品工艺流程、调味配方,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错误认识,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是此类用量较少的辅配料或调料的顺序问题,则应考虑认定为标签瑕疵。

  二是标签有误的食品案件应注意采集企业生产投料记录和标签印刷记录。本案之所以能够直接推定企业存在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就是执法人员通过查询企业的生产投料记录和印刷流程发现,企业用于包装的标签曾经多道人工岗位核实,且产品数量大涉及种类多,因此出现此类情况并非偶发,而是有计划有规模地投入生产。

  三是食品货值的计算应以企业生产入库的成品数量为准。由于企业生产需经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证书方可出厂,未进入成品区的货品尚不视为成品,企业可以随时因质量或其他问题撤回,因此,实践中应结合产品摆放区域、所处生产流程来确定最终的货值金额,避免不必要的执法风险。

  (作者单位: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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