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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百问百答】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受害者应如何起诉?

来源: 中国医药报 更新时间: 2018-09-21 点击:1090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案例解读

  2016年12月12日,某饭店给当地一家公司提供的午餐中有一道特色菜,味道鲜美,大家都吃得很香。不料,很多员工在吃完后,都觉得浑身无力,直冒冷汗,有人还昏了过去。其他员工见状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快速赶来后把生病的员工送往了医院。经过医生诊治,确定是他们食用的菜品有问题,经检验,是饭店在操作时放了过量的非法添加物。该公司员工都想起诉供餐饭店,他们该如何做呢?

  专家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由此可知,当诉讼一方人数众多的时候,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可以由人数众多一方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同时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例中,该公司的员工想要起诉该饭店,要求该饭店赔偿自己的损失,属于共同诉讼,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方便法官审理案件,他们可以推选出代表人参加诉讼。

  一句话点评

  当消费者在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中遭受损害时,每个人都向法院起诉既费时又费力,同时法院也会耗费大量成本。为了降低诉讼的成本,当受害人人数众多时,可以推选出代表人参加诉讼。

  (本文摘自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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