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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 2018-09-11 点击:730 作者:胡菁菁

  陈某、刘某、张某、彭某在国家明文通告的洞庭湖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分别携带自制捕捞工具,多次前往位于华容县注滋口镇新沟闸大堤外的东洞庭湖二围子水域,非法捕捞国家水产种质资源物种中国圆田螺。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管制,并依法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这是华容县内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3年6月,华容县注滋口镇新沟闸外洞庭湖水域被农业部规定为中国圆田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5年12月23日,农业部发布(2015)1号通告:洞庭湖在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2018年3月,陈某、刘某、张某、彭某分别携带自制捕捞工具,来到华容县注滋口镇新沟闸大堤外东洞庭湖水域,非法捕捞中国圆田螺。四人分别被华容县渔政管理局依法查获,现场收缴中国圆田螺总重量达1484.5公斤。2018年7月9日、华容县水产局水产技术推广站专家组对本案的水域生态损毁出具了评估意见。华容县水产局水产技术推广站专家组认为:水域生态是一种复合型、相互依存的生态模式,四被告人使用该自制捕捞工具捕螺会对捕捞水域的底栖动物和水生植物造成毁灭性的损害。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事实也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承担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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