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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746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36期)

来源: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更新时间: 2018-08-22 点击:7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0类食品74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35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其中粮食加工品165批次,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49批次,不合格2批次;饮料56批次,不合格2批次;肉制品39批次,不合格1批次;蔬菜制品65批次,不合格2批次;糕点25批次,不合格3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45批次、酒类90批次、食用农产品70批次、速冻食品42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常州市凌家塘田丰食品添加剂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丹阳市恒新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粉,生产日期为2018-05-28,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出值为1406μ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μg/kg。检验机构为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宜兴市宜城街道旺中旺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为江苏味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辣味粉,生产日期为2017-12-12,铅(以Pb计)检出值为2.2m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0mg/kg。初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生态科技新城小川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泰州老坛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坛子鱼酸菜(酱腌菜),生产日期为2018-03-07,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3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1g/kg。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四)广陵区运之海平价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泰州老坛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坛子鱼酸菜(酱腌菜),生产日期为2018-01-02,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3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1g/kg。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五)江苏万得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徐州华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切片面包玉米味,生产日期为2018-04-22,霉菌检出值为290000CFU/g,标准规定不超过150CFU/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江苏万得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徐州达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拉奶香味面包(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5-31,霉菌检出值为160000CFU/g,标准规定不超过150CFU/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如皋市吴窑苏果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为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调味酱料(红烧酱料),生产日期为2017-10-16,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8,标准规定不超过1;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74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05g/kg。检测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八)徐州智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徐州鼎力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拔剑泉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18-06-04,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12CFU/250mL,156CFU/250mL,20CFU/250mL,5CFU/250mL,38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九)苏州工业园区宜亿家生活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泗阳豪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汁排骨,生产日期为2018-02-01,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20FU/g,>3.0×105CFU/g,<10CFU/g,<10CFU/g,<10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104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标称为昆山百慕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百慕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18-06-19,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12CFU/250mL,1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十一)标称为徐州利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芝士迷你卷面包(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6-07,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6mg/g,标准规定不超过5mg/g。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无锡、徐州、南通、苏州、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宿迁、昆山等设区市、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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