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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告 (2018年第10期)

来源: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5-22 点击:690

  近期,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山西山姆士超市有限公司学府店销售的标称山西仙塔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0日生产的咸味核桃仁过氧化值超标。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有关要求,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公告如下:

  一、对生产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仙塔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0日生产的咸味核桃仁(规格:128g/袋),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为GC17000196244,检验报告编号为JSP2018SP00022。

  (二)现场检查及召回情况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核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咸味核桃仁75袋,于2017年11月11日全部销往山西晋鹏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立即启动产品控制及召回措施,共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咸味核桃仁49袋。

  (三)原因排查及处罚情况

  经该公司排查,造成该批次咸味核桃仁不合格的原因为:一是生产用油使用时间过长且未进行更换;二是油炸锅温度过高。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咸味核桃仁49袋、违法所得701.25元,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销售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现场检查情况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山西山姆士超市有限公司学府店从山西晋鹏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咸味核桃仁50袋,被抽检20袋,销售6袋。

  (二)处罚情况

  该公司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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