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4-27 点击:153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7]第2720175081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祥森米业有限公司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祥森米业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4687374155F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长龙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公司无法提供其生产的5个批次大米的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也无法提供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年01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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